原告兴安县高尚镇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高尚供销社”)诉被告廖**、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万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霞、人民陪审员黄立富参加的合议庭。因被告廖**涉嫌贪污罪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此,本院于同年4月1日中止本案审理,7月18日恢复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桂林银杏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8月3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廖**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桂林银杏村酒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4日,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高尚供销社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50%,桂林宏鑫食品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占股25%,钟**占25%股份。2010年,被告廖**和原高尚供销合作社主任钟**相互串通,隐瞒银杏村酒业公司股份溢价的事实,虚构亏本假象,误导原告作出对外转让其银杏酒业公司股份的决定。廖**、钟**利用其分别担任县、乡两级供销社主任并主管全盘工作的便利,共同非法无偿占有原告享有的银杏酒业公司20%股份,其中被告廖**以其胞弟唐**的名...(本文书还有5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