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23时20分,被告人吴*饮酒后驾驶宁b******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坐邓**、宋**、辛**、王*),沿羊枣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2km+930m弯道处,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车辆驶出路外后翻车,造成邓**、宋**、辛**当场死亡,吴*、王*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12mg/***.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吴*在其父亲吴*乙的帮助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宋**、宋**、宋*、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7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辛**、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3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5万元)...(本文书还有2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