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3年9月7日7时15分许,被告林*驾驶云a******号小型客车在宜良县发达街路段停车位起步左转时,所驾车左侧部与我乘坐的我丈夫朱*云驾驶的直行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我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丈夫朱*云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因此诉请:1、判令被告方赔偿医疗费14717.20元、后期治疗费4...(本文书还有2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