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榆区宋庄镇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村委会)与被告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村委会诉称,2012年6月19日,原告将一面积约为700平方米的耕地转让给被告,收取被告25万元,但由于原告方出让的土地系耕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被告将该块土地变为垃圾场。由于原、被告的土地转让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买卖行为无效,并由原告退还被告购土地款25万元。
被告王**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且本案性质为原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本文书还有1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