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女,1974年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寿桥乡三教村6组**号。
委托代理人秦*,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男,1971年5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增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诉称,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婚后时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关系淡漠,近年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次子魏*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同财产5.5万元平均分割,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身份基本情况.
2、潼南县寿桥乡政府证明,证明原、...(本文书还有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