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廖**、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10月**日生育女儿李*炎,于2011年3月**日生育女儿李*。由于婚前原、被告都不懂事,不够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特别是生育孩子后,双方的感情更不好,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提出要求原告赔偿60万元就自愿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炎由原告抚养,女儿李*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
原告廖**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共五页,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