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谢*礼同王*戊(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在利辛县展沟镇花园街“美特好”超市门口,被告人谢*礼在旁边等候,由王*戊将被害人苏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后交给谢*礼骑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400元。
2、2014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谢*礼同王*戊骑摩托车在利辛县展沟镇花园街“美特好”超市门口,被告人谢*礼在旁边等候,由王*戊将牛某的一辆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盗走,后交给谢*礼骑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受案登记表,2014年4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苏某报案称其放在展沟镇美特好超市门口的摩托车被盗。
2014年5月4日8时,被害人牛某到利辛县展沟派出所报案称,2013年5月3日11时,其放在展沟镇美特好超市门口的摩托车被盗。
(2)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证明将谢*礼随身携带铁制t型及黑色折叠匕首各一个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3)到案...(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