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李**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三(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卢*与李**系夫妻关系,卢*与卢*系兄弟关系,卢*、陈**系卢*、卢*的父母。位于嘉定区华亭镇塔桥村1丘a、b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属于卢*、陈**。1980年左右,卢*、陈**将位于嘉定区华亭镇塔桥村1丘a宅基地上的3间房屋分给卢*,将华亭镇塔桥村1丘b宅基地上的3间房屋及一间棚舍分给卢*。1984年,卢*以卢*的名义口头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建造33.2平方米的棚舍一间后,由卢*实际召集人员进行建造。1990年4月,在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将卢*的房屋登记为“卢*1”,将卢*的房屋登记为“卢*2”。1991年3月,卢*因翻建房屋需要,卢*与卢*及卢*签订了分房...(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