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道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9年9月1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一份。同年12月19日,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5天,原告出院后向被告申请赔付医疗费用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五日内向原告给付保险金350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辩称,本案原告受伤后,已从肇事车辆处获得了全额赔偿,而双方合同约定有“若被保险人已经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根据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从各方所获总赔偿金额...(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