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位于上海市福佑路某号《福民商厦》原系上海亿德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公司)开发项目。该公司取得原上海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预售许可证沪房地[(97)外预字070号]。1999年4月27日,胡**与亿德公司签订《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胡**向亿德公司购买《福民商厦》**层**号a691(以下均称“691”)商*,暂测建筑面积8.2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45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441元、暂定总价16万元;胡**应于同年4月28日前支付全部房款,亿德公司于1999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该房屋交付须经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及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在该房交付买售人,买售人付清全部房款后,双方应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价格审报、过户申请、申领房地产权证。双方另对其它事项予以约定,其中双方在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对标注的商*编号**、690、691、697(从左向右排列,697俗称“包口”)...(本文书还有4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