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女,汉族,52岁,.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第一造纸厂,住所地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涪江大桥南桥头
法定代表人:姚祖明.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工亡待遇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工亡待遇争议于2008年11月20日诉来我委,经审查,我委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08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08年8月10日上午,谢*波驾驶川J******货车撞倒潼南县第一造纸厂内通道围墙,致使正在上班的余*当场死亡.后经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而肇事者谢*波无
力支付赔偿金.现诉来仲委,请依法裁次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余*的各项工亡待遇共计人民币26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余*是我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属实,但属机动车辆事故,应先进行赔偿后再按政策支付。(本文书还有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