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男,1973年9月**日生,汉族,建筑工人。
原告:王*,男,1975年6月**日生,汉族,建筑工人。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男,1983年7月**日生,汉族。
原告丁**、王*与被告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台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王*以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王*诉称,2009年6月29日,被告白*向二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盖具了重庚蒙氏劳务有限公司(下称蒙氏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未约定还款时间,二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二原告起诉后,蒙氏公司提供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白*出具的借...(本文书还有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