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农民。
原告韦**诉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光鉴适用简易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本院洛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廖馨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诉称,2012年5月9日,被告韩**因经营木头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5000元,借期一个月,定于2012年6月9日前归还,并于当天书写了借条给原告。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自2012年6月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止。
原告韦**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韩**将于2012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的事实。
被告韩**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