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段**,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冯**诉被告魏**、许**、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冯**追加许**、卢**为共同被告。2010年8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魏**、许**、卢**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22日,原告作为被告和王*锋双方买卖合同的介绍人,由王*锋买被告的一批旧设备,当时被告要求王*锋交10000元定金。由于原告是介绍人,且王*锋与被告不相识,于是王*锋要求原告给其打了10000元的定金收据,然后原告将该10000元定金交给了被告,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定金收据。后双方未交易成,王*锋就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获嘉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决。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被告辩称:1、2008年5...(本文书还有4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