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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谯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4
  •  
  • 【案例概要】

    被告人罗*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和妻子罗*乙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罗*乙便打电话告诉其堂哥罗*甲,罗*甲和罗*乙母亲朱*、表哥周*海、嫂子王**等人前往谯城区公路局家属院**楼**室李*某家进行劝解。后被告人罗*甲与李*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罗*甲殴打李*某面部,李*某咬伤罗*甲左手拇指。罗*甲和李*某的伤情经鉴定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罗*甲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7377.84元。被告人李*某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13352.76元。经本院当庭调解,被告人罗*甲补偿给被告人李*某医疗费差额5000元,双方相互进行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鉴定文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罗*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罗*甲的基本情况。...(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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