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诉称:2005年初,我与黄*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姚某乙。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黄*婚后长期不尽母亲和妻子责任,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黄*于2009年底搬至其父母处居住,我于2010年5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姚某乙由我带领抚养,黄*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黄*未提供答辩,亦未提...(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