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26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2013年8月7日离职。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十分信任,但被告不能胜任工作,为此,被告主动提出辞职且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2013年9月9日向贵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告支付社会保险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贵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2013年10月30日做出了劳仲...(本文书还有1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