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长青股份合作联社张官营股份合作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一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原告原系会泽县金钟乡泥村公村人,1998年与张官营村村民李*伟结婚,1998年5月25日将户口迁入张官营村。2000年底张官营村实行股份合作社,原告与丈夫和孩子系同一农业户口,但被告只将户主李*伟列为被告的股东,称实行股份合作社以前户口转入的,在实行股份合作社后满五年才可以成为股东。2007年9月中旬被告告知原告“1998年1月1日以后将落户在张官营村的人即姚**、李*不能成为被告的股东,不能享受分红款”。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请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1998年1月1日以后将落户在张官营村的人姚**不能成为被告的股东,不能享受分红款”的决定;2、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每人享有两股,...(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