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杭**、杭**与被告苏**、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辉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刘**、杭**、杭**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2月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范运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由审判员艾恭、人民陪审员韩*泰参加评议,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杭**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苏**、被告辉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范**、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1日杭连江驾驶摩托三轮从峪河镇回家途中,行至裴村营时天已黑,其撞上了被告苏**堆在路边的石子、沙等建筑材料并受伤。经峪河镇卫生院抢救,又转至新乡市中...(本文书还有3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