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顾**,农民。
原告王**诉被告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波涛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4年6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顾**系朋友。2012年9月24日,被告周*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同年9月29日一次性还清,同时约定引起诉讼的,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因催要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