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刘**诉被告内蒙古凯德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新世纪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刘**诉称,2014年4月11日下午,原告的亲人郝**在被告开办的新世纪商贸购物,在乘坐电梯时,从**楼的电梯坠落,掉落在**楼地面当场死亡。原告认为作为商场经营者首先应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郝**从电梯坠落死亡足见被告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于郝**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此原告前去和被告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亲属本来是去被告处购物,然而由于被告商场电梯设备设置不当,缺乏管护,缺乏救护设备等原因,致使郝**命丧商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痛苦。综...(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