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李**、赵**、赵**、赵*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赵**、赵**、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号房产是父母二人的共同财产,2008年4月9日,父母就该套房产继承问题立下遗嘱书,主要内容是:1、这套房子交给原告继承.全套房产作价20万元,首先由赵*拿出10万元分三份,给大儿子赵*彬4万元,二儿子赵**3元,赵*3万元;2、二位老人晚年和赵*生活在一起,由他负责照顾好老人的晚年和其他事情的处理;3、遗嘱书决定:因四子赵*在2004年老人出售另一套房产时已分得7.5万元,加之他对老人未尽抚养义务,其妻子对老人对口大骂,老人病危住院时,她到医院大吵大闹,因此,该套房产不给他继承份额。二、父亲于2010年3月30日去世,已88岁的老母为在有生之前兑现遗嘱书,自书房产处分决定书,决定:即时将该套房产全部产权更名给原告。三、原告人继承该套房产的条件已完全具备:1、父母的遗嘱...(本文书还有3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