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法定代理人童*。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天民未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童*与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2011年10月18日,童*与李**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儿子李**,抚养、教育共同承担,每月付给童*伍佰元抚养费(每年以10%涨幅递增)日常用品、学费和医疗费由双方承担50%”。之后,李**与李**因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支付发生纠纷,故李**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支付2011年10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的抚养费15625元,教育费6070元,合计21695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湖南软件职业学院学杂费专用收据,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