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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徐**、吕*与被告张**、沈阳市龙*******、中国人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5)大民(1)权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06-01
  •  
  • 【案例概要】

    2005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543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08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在该车的保险金额以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徐**有吕*武、吕*文二个子女,在事故发生时为79周*,应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50%。被害人吕*武因事故死亡后,其家人因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依法得到赔偿,但原告冯*及吕*因吕*...(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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