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
原告曾**。
原告董**。
原告曾*。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奚**。
委托代理人代永胜,洼南县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卜**。
委托代理人邓**,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桂林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号,组织机构代码***:33202-8.
负责人张**,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曾**、曾**、董**、曾*与被告奚**、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人财保潼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新独任审判,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09年6月26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奚**驾驶川G5717普...(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