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1)权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乔维修主审、审判员赵*辉参加评议的合方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4日14时许,张**驾驶辽a******号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交通岗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吕*开相撞,致吕*武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后认为,张**驾驶的辽a******号大货车经检测制动效能不合格,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但该路口是交通信号灯控制,双方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如有闯经灯的行为,都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经调查,所有证据都无法确认哪一方当事人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故该起事故...(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