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
委托代理人陈**,潼南县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杨*,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敖**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O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献伟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及其代理人陈**、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敖**诉称,原、被告予1986年在潼南县上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5月**日生育长子敖建鸿,1995年9月**日生育次子敖建果,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打架,且无同语言,为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原告长期忍耐心灵痛苦,近年来矛盾升级,已分居生活数月曾协议离婚未果,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敖建果由原告抚育,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和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