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89年、1990年詹学德(原告之父)、刘**(原告之母)分别经当时的鲁阳镇七街一组、七街街委会、鲁阳镇人民政府同意分别补办审批宅基地2分、2.5分。在审批前,詹学德及其家人已在审批的宅基地上建房。1994年、1997年刘**、詹学德分别去世。1997年4月第三人依据詹学德的宅基地申请表申请办证,被告经过地籍调查及审批,于1997年4月为第三人颁发了此证。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39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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