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郭**、常*与被上诉人郭**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4年4月15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通行权和宅基使用权,将在原告家门口出路上所挖的沟填平,并不得干*原告修建厨房和门楼。睢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睢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郭**、郭**、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郭**,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为同村村民。郭**现使用的宅基为老宅基。1985年该村进行宅基规划时,在该宅基的东部给郭**规划了东西宽12米,南北长15米,宅基证号为no.030988的宅基;在此宅基西侧,给郭**之父郭**...(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