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委托代理人代冠新、被告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2014年3月13日14时10分,被告王**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西平县西漯公路环城乡大李*北600米处时,与原告驾驶的电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西平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2万多元。原告的损伤已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被告王**的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要求被告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本文书还有2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