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
原告杨**诉被告张**、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范红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玉、人民陪审员刘*霞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责令被告给付借款15万元;给付拖欠款的利息1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我不认识杨**,我也未向她借过钱。我不同意偿还本案的借款及利息。
被告白**提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9日经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
2009年5月5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兹向杨**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月息2分。
当日,被告张**以其...(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