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滇科涂镀层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滇科涂镀层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孙**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4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劳务合同并按约定按月足额发放被告工资,同时还根据原告公司内部提成方式发放被告提成及奖金。2013年12月底,被告突然不到原告处工作,原告与被告联系未果,并以登报方式催促被告返岗。2013年1月,原告收到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的通知。综上,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提成、赔偿金。对于保险,被告称其在老家已经参保,故原告每月向其支付500元社保自购款;对于工资,被告所称的工资中包含了提成及奖金,原、被告约定的月工资仅为2000元。请求判令:一、原告不支付被告2013年12月的工资8000元;二、原告不支付被告提成6700元;三、原告不支付被告赔偿金16000元;四、原告不为被告补缴2013年3月至201...(本文书还有4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