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桐庐斯蒂姆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蒂姆工程公司)、皇**、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煤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鸿源煤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斯蒂姆工程公司、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诉称:原告与期蒂姆工程公司、皇**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是鸿源煤化公司办公区木结构景观工程,工程地点在鸿源煤化公司办公区,合同价款95000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后付3万元,余款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工程款,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但被告没...(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