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银峰瓷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峰煤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峰煤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及委托代理人陈*、宋**,被上诉人蒋**的委托代理人朱**、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3月5日,原告银峰煤业公司与被告蒋**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原告安*被告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工作地点为瓷窑煤矿,约定被告的工资为5000元每月。被告于2012年3月5日21时许在原告井下采煤时,被冒顶的石块砸伤右下肢,导致被告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关节脱位;右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右股骨挫伤;右髌上囊积液;右髌下囊撕裂;右胫骨结节撕脱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靖煤公司总医院住院176天。医疗费全部由原告支付。2012年11月26日经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人社工伤认(2012)(452)号决定书认定被告蒋**为...(本文书还有4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