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龙**,被上诉人新疆大禹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22日,慕*与大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楚*就乌苏市环境综合治理供排水管网改扩建工程签订《工程尾款结算协议》,约定:“乙方(慕*)负责施工的乌苏市环境综合治理给排水管网改扩建工程的所有剩余工程款按照一次性打包方式结算,结算价为925000元;自甲方(大禹公司)支付工程款925000元后,甲乙双方的各方面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再无任何经济纠纷;2013年1月22日前,甲方支付乙方300000元...(本文书还有1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