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投资经营副食,取名为潼南县永红副食经营部,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食品流通许可证、纳税证)。被告亦帮原告打理生意。2014年5月2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对同居关系的解除和潼南县永红副食经营部的转让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主要内容是:原告将潼南县永红副食经营部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为10万元。签订协议时被告支付6万元,剩下4万元,被告应当分别于2014年6月底、7月底、8月底、9月底各支付一万元。2014年6月被告应当支付10000元转让费,但其在2014年7月5日才支付了5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5000元转让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