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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孙*、张**、林**张犯诬告陷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诬告陷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睢少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12
  •  
  • 【案例概要】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诬告陷害于2014年9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14年9月26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孙*、张**、林某某张犯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梦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孙*、张**、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22时许,睢县河集乡八里屯村村民马某某在睢县湖西路百乐门ktv唱歌期间,到旁边的凯旋门娱乐会所**楼的被告人张**、林某某和牛某某宿舍内行窃,离开时被人发现。时任凯旋门娱乐会所财务总监的被告人孙*、店长赵*某在得知三人共丢失了少量现金后,告诉三人要告知公安机关丢失现金2000元以上,否则对小偷不能治罪,同时指使三人向公安机关陈述共丢失5...(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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