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诬告陷害于2014年9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14年9月26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孙*、张**、林某某张犯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梦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孙*、张**、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22时许,睢县河集乡八里屯村村民马某某在睢县湖西路百乐门ktv唱歌期间,到旁边的凯旋门娱乐会所**楼的被告人张**、林某某和牛某某宿舍内行窃,离开时被人发现。时任凯旋门娱乐会所财务总监的被告人孙*、店长赵*某在得知三人共丢失了少量现金后,告诉三人要告知公安机关丢失现金2000元以上,否则对小偷不能治罪,同时指使三人向公安机关陈述共丢失5...(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