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健、周**、李**走私、贩卖、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健是主犯,周**、李**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健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健为累犯,周**为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健在庭审中供述称,毒品的事情是廖志贤和周**商量的,购买毒品的钱在老街取的,取钱的银行卡是廖志贤给的;毒品在缅...(本文书还有3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