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祖**、被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系中学同学,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8日婚生一女朱*某。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无法沟通交流,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原告无端猜疑,被告及其亲属曾多次找原告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2013年12月起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朱*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范*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原、被告离婚,被告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多分给被告,并由原告赔偿精神损害金给被告。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本文书还有4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