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昂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吉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昂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2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乙,2010年2月25日双方自愿到石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被告没有家庭观念,责任性差,经常喝醉酒,每当喝醉酒就对我进行打骂,砸碗、砸家具,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劝说几句,被告就外出打工,几个月不与家人联系,在外打工期间被告偶尔给小孩点零用钱,小孩读幼儿园及平时的开支都是我一人负担,更难容忍的是被告多次到我打工的酒店吵闹,2014年4月我们已达成离婚协议,但去办理离婚登记时被告突然反悔,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陈**辩称,原告诉称我打她和不管家务、不给原告母子生活费不是事实。我从来没有打过原告,每次吵闹是原告先抓...(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