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郑*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日生育一女儿。二人商量将亲生女儿卖掉并由陈**联系介绍人王*某、袁**。2014年1月1日凌晨,陈**、郑*某在河南省郑州市火车站通过中间人多次讨价还价,将亲生女儿陈*某以人民币39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2014年1月8日,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郑*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