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刘**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与上诉人谢*共同委托代理人樊*,被上诉人鲍**、周**、吴*、练生军、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安徽瑞华油气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杨**,原审第三人安徽兴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兴达公司系中石化安徽合肥分公司的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公司,现由鲍**任公司的董事长,周**、吴*分别任公司的副董事长,练生军任公司的监事,程*任公司的财务主管,该五人均为兴达公司的股东;谢*、刘**亦为兴达公司的股东。
2009年8月21日,兴达公司股东就设立天然气运输公司从事天然气运输经营事项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公司设立召开会议,兴达公司的二十四名股东参加了会议,包括谢*、刘**;会上,其他二十二名股份选择自愿参加...(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