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杜**、朱**诉被告许昌县电业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1)许县枪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被反诉人)郭**、被告(反诉人)许昌县电业公司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13)许民一终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枪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1年8月初,原告父亲郭新杰因病住院,2011年9月30日晚6点左右死亡。2011年10月1日上午,原告将父亲郭新杰2011年8月21日所立的,自书遗嘱交给父亲单位县电业公司,并希望公司派来处理父亲厚实的人员能按国家法律,依法办理遗嘱继承事宜。后由于父亲单位帮忙处理后事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欠缺,没能妥善处理遗嘱继承一事。现使我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因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迟迟得不到解决。为求公正、合法,出于无奈,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返还财产,依法处理继承之事。...(本文书还有4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