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诉被告袁**、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依被告李**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营业部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霍**的委托代理人岳**,被告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霍**诉称,2012年8月28日20时20分,原告乘坐李**驾驶的豫g******出租车,出租车行驶到平原路北街小学对面,原告正在下车时,将该车乘坐人原告霍**脚压伤。后*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21118.07元,被告支付了12000元医疗费,本次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