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庆达拉与被告聂**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海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1日、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庆达拉及其委托代理人考尔拉、付**,被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中旬,经他人介绍,原告给被告开车。2012年3月24日17时30分许,原告驾驶被告的新b******(新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国道314线148公里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新m******(新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两腿受伤,同年3月25日至同年6月27日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4天,经诊断为:一、双侧小腿、足严重碾挫伤:1、左侧胫腓骨中远段开放性骨折;2、右侧胫腓骨中段开放性骨折;3、左侧前踝骨折;4、右侧踝关节粉碎性骨折;5、双侧小腿、足软组织挫裂伤;6、左足第五近节趾骨骨折;7、左足第三远节趾骨脱位;二、左侧小腿截肢残端感染。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择期取出内固定物的后期治疗费7000元,择期安装假肢的后续治疗费23300元,硅胶套为7800元,使用年限为5年。2012年8月18日,原告向和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本文书还有4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