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苏*、苏**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苏**其委托代理人关**、孟*,被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及案外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212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崔*被告还款,被告却推脱说暂时没钱,请求宽限一个月。之后,第一被告却在2014年1月10日为逃避巨额债务,向第二被告转让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父亲,也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被告为逃避巨额债务,与其父亲恶意串...(本文书还有2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