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
原告张*诉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瑶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发现被告好吃懒做不顾家,且有外遇。被告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正常住宾馆不回家,有时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位于泗阳xx两层楼房一处归原告所有,位于泗阳xxx大队xx号归被告所有,苏n×××××号轿车归被告所有。庭审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离婚;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应得部分赠与其子张丙。...(本文书还有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