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19时40分许,至本市人民大道221号迪美广场66号店铺处,见被害人邹*某坐在店铺内中央长椅上试穿鞋子,将随身携带的1只粉色女式拎包放在身后,便趁机将拎包窃走后逃跑。邹*某发现后当即追赶,在店外约十米处,张某某见有人追赶,随即将盗窃所得拎包扔在地上后继续逃跑,至迪美广场北出口时被过路群众扭获。被盗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元和苹果iphone516gb移动电话机1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854元)。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邹*某关于在店内低头试鞋时发现放在身后的粉红色拎包被人拿走,抬头看见一青年男子拿着其拎包向店铺外跑去,其起身追赶该名男子至店外10米处,看见该男子将其拎包扔在地上继续逃跑,其捡起拎包翻看包内物品没有损失,这时几名过路群众把该男子扭获并和其一起至派出所报案的陈述;证人崔某关于逛街时突然看见一女孩从店内冲出来追一个在其前面...(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