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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五常市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五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12
  •  
  • 【案例概要】

    原告刘**诉被告五常市五常灌区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艾**,被告五常市五常灌区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马**、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日原告之子刘*宇由其亲属开车带去杜家二道通大坝游玩,尚未卸完车上游玩的物品,15时许听到有人喊“有人溺水”,同去的亲属发现刘*宇不见了未找到。原告聘请打捞队及潜水员于6月3日、4日打捞未果,6月5日刘*宇的尸体浮上来了,经刑侦部门检验是溺水死亡。刘*宇溺水区域是被告管辖的灌区杜家二道通大坝,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在包括刘*宇在内的2人溺水身亡后,不知何人在距溺水区100米岸边立个木牌。被告未设禁入危险区警示标识行为,导致死者误入危险区域滑落水中溺水死亡的后果。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刘*宇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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