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代习望、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姚**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习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3年10月24日13时00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港公路进盐朝路南约50米处,被告代习望驾驶鄂kixxxx轿车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代习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湖北公司处投保。现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下列损失:医疗费111.50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4,400元、误工费21,176元、护理费6,600元、残疾赔偿金38,4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